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5號
- 上訴人
- 九鼎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3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7,0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