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周靜秀
- 當事人九鼎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5號上 訴 人 九鼎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 訴 人 丙○○ 被 上訴人 客喜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訴字第3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7,0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