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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洲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62號

原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是提起民事訴訟,必須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得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以97年度補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不足之裁判費用,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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