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第六屆董監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69號 原 告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被 告 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申○○ 被 告 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被 告 乙○○ 被 告 長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長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被 告 能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被 告 裕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被 告 辛○○ 被 告 庚○○ 被 告 裕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法定代理人 寅○ 前列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律師 被 告 地○○ 被 告 宏都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安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巨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天○○ 被 告 天○○ 被 告 卯○○ 被 告 午○○ 被 告 開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協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酉○○ 被 告 巳○○ 被 告 壬○○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癸○○ 被 告 峰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被 告 辰○○ 當事人間確認第六屆董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申○○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法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戌○○,嗣因原告業已改選董事、監察人,重新選任申○○為原告之新任董事長,並已辦妥變更登記,有卷附變更登記表可以證明。茲原告之新任董事長申○○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其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