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22號上 訴 人 源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3222號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83,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50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