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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22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吳美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22號

上訴人
源廣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3222號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83,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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