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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告
慶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告
鎮西工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項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25日向原告訂購TOYOTA臥式加工機1台,價金新台幣(下同)400萬元,原告委由進財起重工程行載運系爭機器至被告公司卸貨,經被告公司員工簽收,並由被告公司人員楊彰富開立包括如附表所示支票在內20 張連號支票給付貨款,其中11張業已兌現,惟發票日為96年11月30日及96年12月30日之支票已經退票並拒絕往來,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被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楊彰富,現法定代理人甲○○係於96年11月20日變更登記為被告公司之代表人,並未實際參與公司營運,是以不知被告公司有無購買系爭機器,亦不知被告公司內有無系爭機器。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持有訴外人楊彰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二)原告就系爭機器有載運至被告公司,並由公司員工簽收。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厥有爭執者,為被告所積欠之貨款金額為何?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9張、退票理由單2張、進財起重工程行送貨單2張為證,並為兩造就原告委託進財起重工程行載運系爭機器至被告公司,原告因而取得被告公司員工楊彰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中支票號碼ZA0000000號、ZA0000000號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而遭拒絕等情所不爭執。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為上開:不知被告公司有無購買系爭機器,亦不知被告公司內有無系爭機器之陳述,再被告於本院97年3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並又陳述:法院有寄通知單給我,告知要拍賣系爭機器,通知單上載明被告公司為債務人等語,足見被告公司確有購買系爭機器,系爭機器並於被告公司內,屬被告公司所有,而為法院查封拍賣,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之價金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800,000元及自起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日  │票號      │金額(新│付款人    │備註          │
      │        │          │台幣)  │          │              │
      ├────┼─────┼────┼─────┼───────┤
      │96.11.30│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97.01.24存款不│
      │        │          │        │行豐樂分行│足及拒絕往來戶│
      ├────┼─────┼────┼─────┼───────┤
      │96.12.30│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97.01.24存款不│
      │        │          │        │行豐樂分行│足及拒絕往來戶│
      ├────┼─────┼────┼─────┼───────┤
      │97.01.30│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              │
      │        │          │        │行豐樂分行│              │
      ├────┼─────┼────┼─────┼───────┤
      │97.02.28│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              │
      │        │          │        │行豐樂分行│              │
      ├────┼─────┼────┼─────┼───────┤
      │97.03.30│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              │
      │        │          │        │行豐樂分行│              │
      ├────┼─────┼────┼─────┼───────┤
      │97.04.30│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              │
      │        │          │        │行豐樂分行│              │
      ├────┼─────┼────┼─────┼───────┤
      │97.05.30│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              │
      │        │          │        │行豐樂分行│              │
      ├────┼─────┼────┼─────┼───────┤
      │97.06.30│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              │
      │        │          │        │行豐樂分行│              │
      ├────┼─────┼────┼─────┼───────┤
      │97.07.30│ZA0000000 │20萬元  │三信商業銀│              │
      │        │          │        │行豐樂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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