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4號
- 原告
- 長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474號返還代墊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訴人與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474號返還代墊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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