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鄭博仁
- 被上訴人
- 新大陸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治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號、98年度訴字第3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