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3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文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訴人
洋匯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立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53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