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9號
- 原告
-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是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460元,其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9,46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日以96年度補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