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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4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4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勇誠
被告
萬物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明威
被告
羅寬賢
統一編號

      林見明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柒仟陸佰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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