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佳昌宜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昀臻實業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782號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昀臻實業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782號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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