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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8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佳昌宜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昀臻實業有限公司因97年度訴字第782號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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