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 安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85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43,7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