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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1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告
乙○○
被告
聖佳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就被告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民事答辯狀內容,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寄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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