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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上訴人
家鴻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庚○○○、己○○、丁○○、丙○○、甲○○間因本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4 號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7,5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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