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家鴻營造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庚○○○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號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號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巷5號
- 巷5號
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5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4,21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