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國字第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國字第9號
- 上訴人
- 李勝男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
- 法定代理人
- 江宜樺
- 被上訴人
- 臺中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黃仲生
- 被上訴人
- 臺中縣大雅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吳顯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0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