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北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被 告 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簽訂之OEM的銷售與購買契約書第19.1條約定,契 約當事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附卷可佐,是本件自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