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北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廷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 被告
- 向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所簽訂之OEM的銷售與購買契約書第19.1條約定,契約當事人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附卷可佐,是本件自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