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翔鏞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伍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翔鏞實業有限公司( 即LUCKY DRAGON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以下簡稱翔鏞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4月15日與原告所合併之華僑商業銀行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華僑銀行)於民國(下同)簽訂約定書、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由被告翔鏞公司向原告借款,用以代被告翔鏞公司墊付信用狀款項,且由被告丙○○、郭語津於本金新台幣(下同)8000萬元範圍內負連帶保證責任,嗣後於96年4月25日至96年9月20日期,被告翔鏞公司向原告先後借款11筆,並約明利息(如於附表所示之利息),且約明如一次未按期給付,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承認借款為全部到期,並喪失其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而就遲延給付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應償付日起6個月以內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翔鏞公司自96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尚欠本金美金25萬6401元2角4分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管會函一份、約定書一紙、保證書一紙、信用狀融資契約一份、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通知書各十紙、還款查詢一份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三人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原告之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翔鏞公司以被告丙○○、郭語津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其與原告簽訂之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業如前述,被告丙○○、郭語津為被告翔鏞公司向原告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即不得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主張在原告未就被告翔鏞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拒絕向原告清償,另依民法第740條規定,被告丙○○、郭語津就被告翔鏞公司所負前揭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利率
(美金) (年息)
一 4萬 自96年10月 百分之七 自96年11月20日起,
8000元 19日起,至 點二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二 1萬 自96年 5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2800元 30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三 2萬 自96年 6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1000元 1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四 2萬 自96年 7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1000元 2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五 2萬 自96年 7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1000元 16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六 2萬 自96年 7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1000元 25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七 2萬11 自96年 8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22.24元 16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八 1萬 自96年 8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6775元 22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九 1萬 自96年 9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9249元 3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十 2萬 自96年 9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7000元 10日起,至 點九五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十一 2萬 自96年 9月 百分之六 自96年11月20日起,
8975元 20日起,至 點七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清償日止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以下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