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白永耀
- 上訴人即
- 被告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1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2,167,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78,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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