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四季風和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四季和風迴轉火鍋有限公司 四季風和食品有限公司 四季和風有限公司 兼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