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原 告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被 告 國立台灣美術館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建智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月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