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國立台灣美術館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勇立興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