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眾鼎有限公司即眾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伍拾玖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與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之住所或主事務所均坐落台中市,暨參諸保證書第5條規定,當事人涉訟時,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保證書為證。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眾鼎有限公司即眾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鼎公司)於民國95年9月28日邀被告乙○○及甲○○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眾鼎公司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1,200 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立具授信約定書予原告。嗣被告眾鼎公司向原告借款6筆,其金額、借款日及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借款),被告眾鼎公司、乙○○及甲○○為此簽發本票3張交予原告收執。詎被告眾鼎公 司利息僅繳至97年1月2日或97年1月20日,計欠本金6,591,163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被告簽定之授信約定 書第6條第1款規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乙○○及甲○○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準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本票、授信約定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資料表、戶籍謄本及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原告所述各節相符。經證人黃佟生到庭證稱:其為原告之受僱人,其擔任系爭借款之對保人與承辦人,兩造在被告眾鼎公司處辦理對保手續,系爭借款直接入被告眾鼎公司帳戶,被告乙○○與甲○○均在被告眾鼎公司對保等語(參照本院97年6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第2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正。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條第1項與第2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參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 號著有判例。被告眾鼎公司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依據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款之規定,系爭借款自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乙○○、甲○○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本金6,591,1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編│積欠借款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額 ├──┬────┼────┬─────┤│號│(新台幣)│利率│起迄日期│起迄日期│ 計算標準 │├─┼─────┼──┼────┼────┼─────┤│1.│460,128元 │6.81│97年1月 │97年2月 │逾期在6個 ││ │ │% │21日起至│22日起至│月以內者,││ │ │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 │ │ │ │ │10%;超過6││ │ │ │ │ │個月者就超││ │ │ │ │ │過部分按前││ │ │ │ │ │開利率20% ││ │ │ │ │ │計算 │├─┼─────┼──┼────┼────┼─────┤│2.│458,104元 │6.78│97年1月 │97年2月 │逾期在6個 ││ │ │% │21日起至│22日起至│月以內者,││ │ │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 │ │ │ │ │10%;超過6││ │ │ │ │ │個月者就超││ │ │ │ │ │過部分按前││ │ │ │ │ │開利率20% ││ │ │ │ │ │計算 │├─┼─────┼──┼────┼────┼─────┤│3.│400,000元 │6.81│97年1月3│97年2月 │逾期在6個 ││ │ │% │日起至清│4日起至 │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 │ │ │ │ │10%;超過6││ │ │ │ │ │個月者就超││ │ │ │ │ │過部分按前││ │ │ │ │ │開利率20% ││ │ │ │ │ │計算 │├─┼─────┼──┼────┼────┼─────┤│4.│1,840,516 │6.81│97年1月 │97年2月 │逾期在6個 ││ │元 │% │21日起至│22日起至│月以內者,││ │ │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 │ │ │ │ │10%;超過6││ │ │ │ │ │個月者就超││ │ │ │ │ │過部分按前││ │ │ │ │ │開利率20% ││ │ │ │ │ │計算 │├─┼─────┼──┼────┼────┼─────┤│5.│1,832,415 │6.78│97年1月 │97年2月 │逾期在6個 ││ │元 │% │21日起至│22日起至│月以內者,││ │ │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 │ │ │ │ │10%;超過6││ │ │ │ │ │個月者就超││ │ │ │ │ │過部分按前││ │ │ │ │ │開利率20% ││ │ │ │ │ │計算 │├─┼─────┼──┼────┼────┼─────┤│6.│1,600,000 │6.81│97年1月 │97年2月 │逾期在6個 ││ │元 │% │3日起至 │4日起至 │月以內者,││ │ │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 │ │ │ │ │10%;超過6││ │ │ │ │ │個月者就超││ │ │ │ │ │過部分按前││ │ │ │ │ │開利率20% ││ │ │ │ │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