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應收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椿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二份可稽,上訴不變期間應於97年9月15日 (上訴不變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7日)屆至,而上訴人遲 至97年9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已逾20日不變期 間,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