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進亞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椿天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請求給付應收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97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二份可稽,上訴不變期間應於97年9月15日(上訴不變期間20日加計在途期間7日)屆至,而上訴人遲至97年9月19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已逾20日不變期間,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