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 原告
-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文聖律師
- 被告
- 昇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