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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

原告
南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被告
昇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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