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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上訴人
豪嘉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50,615元,應徵裁判費545,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45,47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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