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豪嘉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50,615元,應徵裁判費545,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45,472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