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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呂麗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台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麗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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