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執行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1號

原告
茂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複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樓之1
被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