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辛○○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壬○○
- 被告
- 天和水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