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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01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辛○○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壬○○
被告
天和水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0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陸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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