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林慧貞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全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466 號給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21,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