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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給付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466 號給

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521,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9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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