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昌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466 號給
付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3,521,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9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