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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附帶上訴人 即被  告 全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字第466 號給付價款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3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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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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