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附帶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
字第466 號給付價款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3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