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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給付價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告
全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龍雲鑄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重訴

字第466 號給付價款等事件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3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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