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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告
戊○○
原告
乙○○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準備書狀(原告誤向本院交通法庭遞狀)所載內容事涉原告之訴其聲明是否有擴張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97年4月17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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