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憲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準備書狀(原告誤向本院交通法庭遞狀)所載內容事涉原告之訴其聲明是否有擴張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97年4月17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