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林源森
- 當事人戊○○、丁○○、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戊○○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準備書狀(原告誤向本院交通法庭遞狀)所載內容事涉原告之訴其聲明是否有擴張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97年4月17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並指定於民國 97年4月24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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