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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即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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