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即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 ,並提出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