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646元, 應徵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0,2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