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646元,應徵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0,2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