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訴人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沿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即被告 欣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被告 己○○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月 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 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