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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訴人即原告
丙○○
被上訴人即被告
沿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即被告
欣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被告
己○○
被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4月

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5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8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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