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03,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45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