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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甲○○與被上訴人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9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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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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