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96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