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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5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許秀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56號

聲請人
雙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5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郭旆辰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6年10月31日 │100,000元 │HT0000000 │ ││ │ │社精進分社 │ │ │ │ │├──┼─────────┼─────────┼───────────┼────────┼────────┼──┤│002 │郭旆辰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6年12月31日 │110,000元 │HT0000000 │ ││ │ │社精進分社 │ │ │ │ │├──┼─────────┼─────────┼───────────┼────────┼────────┼──┤│003 │郭旆辰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7年1月31日 │100,000元 │HT0000000 │ ││ │ │社精進分社 │ │ │ │ │├──┼─────────┼─────────┼───────────┼────────┼────────┼──┤│004 │郭旆辰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97年7月31日 │110,000元 │HT0000000 │ ││ │ │社精進分社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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