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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林慧貞

  • 當事人
    寶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03號聲 請 人 寶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美年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0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億新精機廠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97年6月30日 │276,198元 │CN0000000 │ │ │ │公司 │分行 │ │ │ │ │ ├──┼─────────┼─────────┼───────────┼────────┼────────┼──┤ │002 │新富精機廠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北台中│97年6月30日 │9,660元 │CN0000000 │ │ │ │公司 │分行 │ │ │ │ │ ├──┼─────────┼─────────┼───────────┼────────┼────────┼──┤ │003 │億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97年6月30日 │200,109元 │EN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004 │文山工業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97年5月6日 │33,127元 │0000000 │ │ │ │ │雅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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