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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王金洲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31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嘉生建設股份有限公│高雄銀行台中分行 │97年4月30日 │5,250元 │HCP0000000 │ │ │ │司 賴維上 │ │ │ │ │ │ ├──┼─────────┼─────────┼───────────┼────────┼────────┼──┤ │002 │有馬餐飲有限公司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97年5月20日 │3,780元 │CC0000000 │ │ │ │薛景超 │中分行 │ │ │ │ │ ├──┼─────────┼─────────┼───────────┼────────┼────────┼──┤ │003 │暉盤上光廠 陳永宗 │元大商業銀行文心分│97年6月5日 │5,775元 │AF0000000 │ │ │ │ │行 │ │ │ │ │ ├──┼─────────┼─────────┼───────────┼────────┼────────┼──┤ │004 │任添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97年6月30日 │3,465元 │HX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 │005 │高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97年5月25日 │3,570元 │CR0000000 │ │ │ │司 鄭啟禎 │行 │ │ │ │ │ ├──┼─────────┼─────────┼───────────┼────────┼────────┼──┤ │006 │雙龍國際事業有限公│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97年7月31日 │2,100元 │AG0000000 │ │ │ │司 陳瑞貞 │行 │ │ │ │ │ ├──┼─────────┼─────────┼───────────┼────────┼────────┼──┤ │007 │國展咖啡器具行 薛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97年5月20日 │3,500元 │BA0000000 │ │ │ │景都 │港分行 │ │ │ │ │ ├──┼─────────┼─────────┼───────────┼────────┼────────┼──┤ │008 │風尚人文咖啡館 李 │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97年5月20日 │6,300元 │UA0000000 │ │ │ │玉珍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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