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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395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發票人昇融工程行何國忠,票面金額10萬元,支票號碼EP0000000,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未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之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遵期將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報紙(須附有日期),該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已依前開規定,將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聲請人所為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國精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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