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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454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5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8,000元」,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8,800元」,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源森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5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97年8月6日 │68,000元 │KK0000000 │ ││ │限公司 林文伯 │中分行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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