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4號聲 請 人 吳傳治即上海新樂園餐飲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黃聖心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上海新樂園餐飲店 │彰化商業銀行北屯分│96年7月31日 │2,625元 │CL0000000 │ │ │ │吳傳治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