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鶯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6年6月30日 │54,000元 │AC0000000 │ │ │ │台灣分公司 江榮輝 │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