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6號聲 請 人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度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