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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請人
祥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度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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