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祥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度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4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__年度催字第__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日期轉換■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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