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622號
- 聲請人
- 祥瑋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62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喬力室內裝修工程股│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7年1月31日 │380,000元 │VW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劉靜慧 │台中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