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5號聲 請 人 安賓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大甲製粉廠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大甲分│96年7月27日 │92,865元 │0000000 │ │ │ │公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