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65號聲 請 人 友文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巷20 法定代理人 甲○○ 巷20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王淑燕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6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唐笛印刷事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雅分│96年11月30日 │9,072元 │VB0000000 │ │ │ │司 曾麗玉 │行 │ │ │ │ │ ├──┼─────────┼─────────┼───────────┼────────┼────────┼──┤ │002 │黃奇邦 │三信商業銀行林森分│96年11月5日 │10,175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003 │東旭貿易有限公司 │兆豐商業銀行台中分│97年1月10日 │76,000元 │TC0000000 │ │ │ │洪誠聰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