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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791號

聲請人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791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許宗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97年2月29日 │54,790元 │0000000 │ ││ │ │中分行 │ │ │ │ │├──┼─────────┼─────────┼───────────┼────────┼────────┼──┤│002 │王烜彬 │台中商業銀行南陽分│97年2月29日 │14,7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3 │王月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97年2月23日 │458,280元 │0000000 │ ││ │ │德分行 │ │ │ │ │├──┼─────────┼─────────┼───────────┼────────┼────────┼──┤│004 │王月春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97年2月23日 │750,486元 │0000000 │ ││ │ │德分行 │ │ │ │ │├──┼─────────┼─────────┼───────────┼────────┼────────┼──┤│005 │王富永 │華南商業銀行東勢分│97年2月25日 │10,0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6 │熊綉巧 │三信商業銀行中山分│97年2月17日 │74,472元 │0000000 │ ││ │ │行 │ │ │ │ │├──┼─────────┼─────────┼───────────┼────────┼────────┼──┤│007 │陳怡閔 │寶華商業銀行大甲分│97年2月29日 │10,200元 │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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